瀕危世界遺產名錄
   
  軍事衝突及戰爭、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、污染、盜獵、城市和旅遊業迅速發展等,都對世界遺產構成重大威脅。當遺物面臨潛在的或迫在眉睫的威脅,其世界遺產地位同樣受到威脅。
   
  按照1972年《世界遺產公約》,世界遺產委員會可將受到威脅的、或需要救援的遺產項目列入《瀕危世界遺產名錄》。
   
 

截至2004年,全球共有788個世界遺產項目,其中有35處已列入《瀕危世界遺產名錄》。

   
  將瀕危的世界遺產列入《名錄》,是要讓世界遺產委員會利用世界遺產基金,對這些瀕臨滅絕的遺產即時作出救援,同時喚起國際社會關注這些情況,盼望全球同心協力,挽救這些瀕臨滅絕的遺物;除此之外,將瀕危的世界遺產列入《名錄》的目的,是讓文物保護組織提供即時的保護。事實上,《瀕危世界遺產名錄》的目標往往能夠實現,且喚起緊急救援行動。
   
  對於列入《瀕危世界遺產名錄》的項目,世界遺產委員會需與有關會員磋商,共同展開及通過一個救援的方案,並需持續監測項目的進展。所有行動都是為了恢復遺物的價值,使它們得以盡快從《瀕危世界遺產名錄》中除名。
   
  各會員國對《瀕危世界遺產名錄》的看法都不相同,有些國家申請列入《名錄》,是為了引起全球關注他們的問題,從而獲得專業的救援;但有些國家則認為,列入《名錄》是一件丟臉的事。不管怎樣,《瀕危世界遺產名錄》並不是一種制裁,而是一個保護方案,對瀕臨滅絕的遺產提供有效的緊急救援。
   
  若某遺產失去列入《世界遺產名錄》的特性,世界遺產委員會可以作出決定,刪除該遺產在《瀕危世界遺產名錄》和《世界遺產名錄》上的名字。至今,這項履行《世界遺產公約》的操作規定從未須要應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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